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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蔡某 劳动关系纠纷案
来源:张婕律师
发布时间:201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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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原告蔡某自述:2012年7月18日受雇于答辩人公司从事保险工作,双方自愿签订5年劳资协议,从去年7月份至起诉时仅部分支付工资。故以劳动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释明后自动撤诉,以劳动关系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此外,原告经营某商行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质。
律师观点:本案焦点主要在于受聘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双方虽签订《劳资协议》,但该协议实际上为保险代理合同,协议第二条约定“工作内容是原告根据被告公司要求,从事保险代理工作,被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原告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原告服从被告公司安排”。而原告在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亦明确“原告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被告代理其保险业务”。原告自述其拥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且有多年保险代理经验,有充分理由认定其明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双方签订劳资协议后,其欲实际履行该劳资协议应向被告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并提供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但原告从未向被告公司提供其保险代理资格证,也从未申请领取展业证,该事实原告在庭审中亦表示认可。故原告与被告间的《劳资协议》缺乏实际履行的必要条件,并未履行。2由于原告没有代理资质,无法履行与答辩人签订的劳资协议,经双方同意原告以其所经营的某行名义于与答辩人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兼业),其后因原告所经营的某商行无法再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合同到期自动解除,双方不再互负权利义务。某商行的保险代理协议已经到期,某保险公司已经支付该商行的全部代理费用,则不拖欠该商行代理费用的问题

判决结果: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律师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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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丰泽区田安北路168号金帝大厦四层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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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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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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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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